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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329号

姚立群、楼成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立群,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楼成成,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张晓波,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2529号姚立群与楼成成、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楼成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晓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43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25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张晓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莫建江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