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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743号

邓相富与杨洪权、曾留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相富,杨洪权,曾留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邓相富,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杨洪权,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曾留容,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相富与被执行人杨洪权、曾留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陶 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山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