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邓相富,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杨洪权,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曾留容,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相富与被执行人杨洪权、曾留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陶 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山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