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421号罪犯董成,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甬鄞刑初字第2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董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民事赔偿825720.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56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董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