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210号
申请执行人:王翠萍,女,196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申请执行人:呼天赐,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申请执行人:王翠英,女,195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申请执行人:王翠琴,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申请执行人:杨斌,男,197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申请执行人:薛春和,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申请执行人:王慧霞,女,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高华英,女,195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刘刚,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人。
被执行人:杨瑞刚,男,1986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翠萍、呼天赐、王海军、王翠英、王翠琴、杨斌、薛春和、王慧霞与高华英、刘刚、杨瑞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华英向申请人偿还房屋租赁费7456000元及违约金273775元。
二、由被执行人高华英承担案件受理费54650元及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因申请人每户所在的具体坐落无法明确,另双方协商处置,暂不强制腾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胜强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