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31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张向海,男,195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薛正江,男,196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黄绪萍,女,196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张向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薛正江、黄绪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薛正江、黄绪萍偿还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9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薛正江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一套,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黄绪萍的工资已作扣留,届时提取,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黄绪萍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冻结,但因黄绪萍未退休,目前无法提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薛正江、黄绪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向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向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薛正江、黄绪萍(2017)渝0118执23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