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3093号
原告:尚美莲,女,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告:杨莹,女,汉族,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许昌县。
被告:鲁东亚,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美莲诉被告杨莹、鲁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美莲撤回对被告杨莹、鲁东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美莲承担。
审判员 李恒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