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2113号
原告:泰州多胜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兴泰路82号5幢。
法定代表人:赵多胜,董事长。
被告: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龙港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毛群,董事长。
原告泰州多胜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受理后,原告泰州多胜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泰州多胜室内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谭 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碧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