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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1679号

张晓梅与陈宝强、任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晓梅,陈宝强,任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张晓梅,女,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

被执行人:陈宝强,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原住三亚市,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任蕾,女,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张晓梅与被执行人陈宝强、任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判决书,陈宝强、任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晓梅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任蕾因其他案件纠纷已被判处刑罚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宝强从部队转业后回山东莱州国土局上班,其每月的部分工资已在本案之前被另案逐月提取。经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张晓梅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陈宝强、任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本院释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立平

审判员  王大宝

审判员  王传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