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住所地城厢区华亭镇。
负责人:金清锋。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隆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英。被执行人朱智深,男,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陈丽霞,女,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莆田市群豪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英。被执行人林国容,男,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张俊英,男,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碧霞,女,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林丽娟,女,汉族,住所地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与福建省莆田市隆通物流有限公司、朱智深、陈丽霞、莆田市群豪石材有限公司、林国容、张俊英、林碧霞、林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伟伟窗体底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