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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318号之二

黄诚旗、陈柏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诚旗,陈柏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诚旗,男,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柏年,男,1957年7月31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3401号黄诚旗与陈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