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3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诚旗,男,1970年7月6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陈柏年,男,1957年7月31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3401号黄诚旗与陈柏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