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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026号

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李长红赵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李长红,赵永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026号

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银,职务总经理。地址: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立用,男,宽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红,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赵永顺,男,1955年8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红、赵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栾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