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026号
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银,职务总经理。地址: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立用,男,宽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长红,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赵永顺,男,1955年8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红、赵永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栾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