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兆彬,男,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但修明,男,1953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兆彬与被执行人但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超
审判员 童晓文
审判员 杨劲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