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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353号之二

徐兆彬、但修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兆彬,但修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兆彬,男,1969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但修明,男,1953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兆彬与被执行人但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5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正超

审判员  童晓文

审判员  杨劲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