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8862号原告成华区御府日用品商行,经营者周章均。被告成都通倍顺商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久武,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华区御府日用品商行与被告成都通倍顺商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华区御府日用品商行撤回对被告成都通倍顺商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原告成华区御府日用品商行承担。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