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86号罪犯代先尾,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1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岳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先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07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代先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2年1月10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1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代先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益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代先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益刑执字第9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代先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赤山监狱优秀操作能手;2016年4月30日因积极参加队列比赛,且所在的队伍获比赛第二名,奖考核分0.7分;2016年二季度劳动竞赛中,被评为三等奖,奖考核分一分;2016年三季度被评为“守纪之星”,奖考核分一分;2016年三季度劳动竞赛中,被评为三等奖,奖考核分一分;2016年度无重大违规违纪,奖年度安全奖分二分;2016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5个表扬余34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代先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先尾减去有期徒八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8年7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卜雪梅
审判员 孟令球
审判员 徐光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