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647号
原告:孙洪良,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于艳玲,女,1972年5月17号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889-13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58号。
原告孙洪良诉被告于艳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良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洪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洪良负担。
审 判 员 曹茂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郑亚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