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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909号之一

李建军、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军,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田义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刁孟路。法定代表人姜守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法定代表人田治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义堂,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田义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11400元,案件受理费为11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6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田义堂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分行业务部中账号为62×××44中的存款2011400元(实际控制4221.62元),冻结被执行人田义堂在中国工商银行广饶支行中账号为16×××42中的存款2011400元(实际控制53.44元),冻结被执行人田义堂在交通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中账号为62×××99中的存款2011400元(实际控制2369.45元),冻结被执行人田义堂在中国银行广饶大王支行中账号为22×××92CNY0中的存款2011400元(实际控制879.77元)、未发现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