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234号
原告:魏令春,女,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监护人:于文全(系原告魏令春儿子),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孙守陈,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魏令春与被告孙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魏令春于2017年9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令春以原、被告矛盾纠纷同意到河西镇福来村进行调解,暂时不要求法院处理,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令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令春负担。
审判员 吴军一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