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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1234号

魏令春与孙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魏令春,孙守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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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234号

原告:魏令春,女,194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监护人:于文全(系原告魏令春儿子),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孙守陈,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魏令春与被告孙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魏令春于2017年9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令春以原、被告矛盾纠纷同意到河西镇福来村进行调解,暂时不要求法院处理,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令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魏令春负担。

审判员  吴军一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