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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2265号

冯家玉与何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家玉,何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2265号

原告:冯家玉,女,1949年3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何龙,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432号1单元二层。

负责人:刘保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家玉与被告何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家玉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家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交纳554元,由原告冯家玉负担。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功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