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913号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呼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栓存,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薛艳娥,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郭强,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高耀平,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栓存、薛艳娥、郭强、高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栓存、薛艳娥、郭强、高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刘 娟二0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