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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6913号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武栓存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栓存,薛艳娥,郭强,高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6913号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呼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栓存,男,198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薛艳娥,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郭强,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高耀平,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栓存、薛艳娥、郭强、高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栓存、薛艳娥、郭强、高耀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刘 娟二0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