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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4129号

程六根与蔡文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六根,蔡文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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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4129号

原告:程六根,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代理人:陈刚,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264920。

委托代理人:杨美玲,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1672613。

被告:蔡文晋,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六根诉被告蔡文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程六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蔡文晋银行存款11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程六根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1688号联泰香域滨江3幢108店面(第1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57.02平方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熊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