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4129号
原告:程六根,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委托代理人:陈刚,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264920。
委托代理人:杨美玲,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1672613。
被告:蔡文晋,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六根诉被告蔡文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程六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蔡文晋银行存款11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程六根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1688号联泰香域滨江3幢108店面(第1层)(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257.02平方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 艳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熊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