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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1452号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瑞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瑞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145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易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瑞芳,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瑞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63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瑞芳的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5063元及相关利息、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青海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789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劲柏

审 判 员  罗 东

代理

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展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