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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4707号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707号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19243X7,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该公司经理。

被告:潘××。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迟法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