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707号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19243X7,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
法定代表人: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该公司经理。
被告:潘××。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迟法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