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057号
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83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吕发明,男,1979年7月27号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周淑芳(与吕发明系夫妻关系。兼吕发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吕发明、周淑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14民初1136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张莉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27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吕发明、周淑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两辆,无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吕发明、周淑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80.890403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80.89040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莉释明被执行人吕发明、周淑芳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莉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吕发明、周淑芳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吕发明、周淑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莉发现被执行人吕发明、周淑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郝丙坤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