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3执2098号被罚款人:被执行人沈根生,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何永林,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根生、何永林为信用卡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沈根生、何永林发出���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沈根生、何永林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沈根生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二:对被执行人何永林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