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刑初168号

董海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叶,董海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刑初168号自诉人黄叶,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被告人董海卫,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自诉人黄叶以被告人董海卫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叶因被告人董海卫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黄叶撤诉。

审判员  陈秋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