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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刑更209号

陈伟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209号罪犯陈伟,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2012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5月2日刑满释放。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2015)穗中法刑执字第66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德阳监狱于2017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在德阳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杰、杨剑光出庭履行职务,德阳监狱委派张霞、冯颖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伟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认为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10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敏

审 判 员  王洲海

人民陪审员  李道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