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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142号

赵丹丹、苏文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丹丹,苏文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142号

申请人:赵丹丹,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

申请人:苏文法,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本院在保全申请人赵丹丹与被申请人苏文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明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广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