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4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方远会,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胡俊,男,汉族,住黔江区。本院在执行方远会与胡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胡俊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俊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控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洪波
审判员 谭 兵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光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