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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635号

叶翔与辜天普、吴全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翔,辜天普,吴全华,王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叶翔,男,生于1968年12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丽景天城。被执行人辜天普,男,生于1959年5月,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祠堂街。被执行人吴全华,女,生于1961年1月,汉族,小学文化,巴州区齿轮厂退休工人,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祠堂街。被执行人王春,男,生于1988年1月,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申请执行人叶翔与被执行人辜天普、吴全华、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90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辜天普、吴全华、王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全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