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276号
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庄能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余锦维,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秀亮,女,汉族,1954年4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莺,叶冰冰,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秀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春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 鸿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