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076号罪犯徐建新,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1日作出(2006)九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建新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09)洪刑执字第6270号、(2012)洪刑执字第5120号、(2015)洪刑执字第6986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九个月二十天、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豫章监狱代表彭某、殷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键、张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徐建新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建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徐建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交纳罚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明军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