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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5048号

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048号

原告: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住新密市民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5329XG。

法定代表人:李林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尚世伟(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北环路**号。

负责人:杨会峰,系该行行长。

被告: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住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新货场。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0元,由原告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负担。

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