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048号
原告: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住新密市民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5329XG。
法定代表人:李林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尚世伟(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北环路**号。
负责人:杨会峰,系该行行长。
被告: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住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新货场。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诉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0元,由原告新密市粮食局中心粮店负担。
审判员 王华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