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2893执100号
申请人:李秋分,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外来务工人员,住青海省格尔木市欧曼服务站。
被
申请人:刘东风,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个体户,住青海省茫崖行委盐湖路1号腾航电器。申请执行人李秋分与被执行人刘东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茫崖矿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青289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东风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秋分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通知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青289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刘东风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8505元已动履行完毕,本案于2017年9月30日结案。
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