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80500号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祖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祖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50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祖存,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祖存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54972.75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2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祖存的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54972.75元及相关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祖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1249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劲柏

审 判 员  罗 东

代理

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展雪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