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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4执633号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严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严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住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

被执行人:严军,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严军罚金一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军缴纳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严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严军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严军在广东乐昌监狱服刑期间,因病于2017年7月29日14:10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1324执6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伟

审判员 梁敬科

审判员 龙海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赖李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