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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211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211号

原告:王某某,男性,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性,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先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