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211号
原告:王某某,男性,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性,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先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竞 关注公众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211号
原告:王某某,男性,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某,女性,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先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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