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1080号自诉人李志兴,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人栗东方,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自诉人李志兴以被告人栗东方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栗东方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栗东方的自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东方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李志兴自愿申请撤回对栗东方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志兴撤回对被告人栗东方的自诉。
审判员 刘义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