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33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南段瑞信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旭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天骨,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80号康馨园小区8号楼422室。被执行人张宏妮,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378号(系张天骨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天骨、张宏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天骨、张宏妮于判决生效后共同向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剩余本金2999220.52元及截止2015年11月10日止的借款利息368454.20元;并按照月利率18.90‰标准承担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赵振君、杨文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30794元,由被告张天骨、张宏妮共同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天骨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张红妮所有的房产已经另案查封,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瑞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