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8575号
原告: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万忠街耳巷***号。
法定代表人:梁禧。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余鸿,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莹,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昆明市,原告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稳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猫 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炻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