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执184号

伍利友、伍登宏与被执行人贵州万海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万海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甘家沟煤矿、楚俊林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利友,伍登宏,贵州万海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万海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甘家沟煤矿,楚俊林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84号申请人执行人伍利友,男,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人执行人伍登宏,男,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贵州万海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定代表人楚俊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万海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甘家沟煤矿,住所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负责人柏卫祥,系该矿负责人。被执行人楚俊林,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伍利友、伍登宏与被执行人贵州万海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万海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甘家沟煤矿、楚俊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贵州万海龙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伍利友、伍登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伍利友、伍登宏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7)黔02执184号案件终结执行。

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令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龙国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