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1306号罪犯曾卫群,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于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卫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140000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6)赣07刑更5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卫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7次,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5000元。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曾卫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曾卫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卫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九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品珍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娅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