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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2227号

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沈鹏,谷朝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2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立,河南金苑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卿,河南克谨律师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鹏,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朝霞,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永科,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鹏、谷朝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0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苟 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