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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3464号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张永、庞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张永,庞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464号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西单国际大厦9层。

负责人:俞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永,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军(被告张永丈夫),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庞红军,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张永、庞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羊宝林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董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