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464号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西单国际大厦9层。
负责人:俞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永,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军(被告张永丈夫),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庞红军,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张永、庞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羊宝林
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
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董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