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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1708号之一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泉州市宝森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泉州市宝森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市万年辉鞋业有限公司,李添宝,曾育仁,林灿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193340-7,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凤池路8号峰华鞋服有限公司办公楼一至三层。负责人余建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泉州市宝森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02627-4,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法定代表人,李清俊。被执行人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35480-X,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法定代表人曾育仁。被执行人福建晋江市万年辉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64243-3,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法定代表人林灿阳。被执行人李添宝,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曾育仁,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灿阳,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池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宝森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市万年辉鞋业有限公司、李添宝、曾育仁、林灿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48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泉州市宝森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承兑汇票票款4933354.63元及罚息;被执行人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市万年辉鞋业有限公司、李添宝、曾育仁、林灿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本院多次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及车辆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查封了李添宝位于晋江市池店镇浯潭村开元潭东起306线公路西至李火龙厝南起李亚斗厝地北至李天增厂房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限制变更);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找需要一定的时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泉州市宝森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龙山鞋业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市万年辉鞋业有限公司、李添宝、曾育仁、林灿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上述情况,可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黄勤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