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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特51号

申请张恩铭变更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当事人
张恩铭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特51号

申请人:张恩铭,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社会福利竹木厂职工,住济南市申请人张恩铭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恩铭称,申请法院变更张国钰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张恩铭。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张国钰之父。张国钰于2017年7月15日突发脑出血,至今昏迷不醒。为筹集治病费用,决定出售张国钰名下的房产一套。为确保房款真正用于治病,现申请取消张娟为张国钰的监护人资格。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张国钰,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张恩铭陈述其与被监护人为父子关系。2017年8月2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十六河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张国钰,男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年8月21日判决张国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无特殊情况其妻子张娟应是张国钰监护人。”该证明指定张娟为张国钰的监护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系张国钰的父亲,应当变更其为张国钰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申请人张恩铭申请变更被监护人张国钰的监护人,但未举证证明现张国钰监护人确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监护人所在社区指定监护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张国钰的现监护人张娟也具有担任其监护人的资格,也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的顺序要求,因此申请人张恩铭要求变更被监护人张国钰的监护人为申请人,本院不予支持。被监护人张国钰的监护人仍应为张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张恩铭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范晓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希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