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34号申请执行人马兰,女,生于1969年11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和平,男,生于1960年5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拖林,女,生于1962年2月1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兰与被执行人张和平、王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被告张和平、王拖林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中段2层1号房产一处(所有权证号0092709);现因上述房产暂时难以处置,待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马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02执2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德贵
审 判 员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