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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735号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申请执行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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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735号申请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负责人:梁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在执行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申请��行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207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偿还物业服务费4050.53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不动产信息,并与申请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孙云飞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