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99号罪犯姜重,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附带民事赔偿61281.63元(已付6500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8月23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73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重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安排,认真反省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在刷胶劳动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6个表扬,余33分。2015年度和2016年度均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姜重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拟
裁定如下:对罪犯姜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卜雪梅
审判员 孟令球
审判员 徐光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