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4165号
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南相阳路西。
被告:夏金华,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宗秀峰,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金华、宗秀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文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