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11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文化路18号。
负责人:曾小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山,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肇建,女,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陈健,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周云芳,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铺。
法定代表人:赖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告陈健、被告周云芳、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以被告陈健已全部还清逾期欠款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6元,减半收取374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肖 文
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
人民陪审员 任 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